“十四五”時期,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成為“三農”工作重心,其中,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是重要支撐。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進入攻堅期,利率市場化進程加速,這對業務規模較小、收入依賴存貸利差的農村金融機構來說是嚴峻挑戰。近日,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就當前農村金融的熱點問題,采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長張承惠。
農信系統管理體制改革亟待解決
中國經濟時報:受我國金融改革進入攻堅期的大環境影響,農村金融的改革和發展到了關鍵的十字路口。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信社,當前面臨哪些挑戰?或者說有哪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張承惠:是的。農信系統是支農的主力軍,在絕大多數省份,農信系統都是資產總規模最大的金融機構,在解決農村金融服務“最后一公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農信系統在普惠金融領域扮演了重要角色。2002-2005年期間,大型銀行受改制影響,紛紛撤并縣域及以下網點,這個時期,是農信社有效填補了市場空白。農信社在開展存款、匯兌等基本業務的同時,還在宣傳普及農村金融知識方面作出貢獻。農信社在競爭中積極創新,不斷改進金融服務,特別是近年來借助科技賦能,很多農信社建立了較好的農村金融服務系統,有效提升了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可以說,農信社改革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一是農商行公司治理不規范。農信社銀行化改革不到位,尤其是運動式“一刀切”的農村商業銀行改制,只是提升了監管力度,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公司治理問題。改制后的農商行股權分散且缺乏合格股東,存在明顯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普遍沒有經營決策權,導致其只關心短期分紅。由于公司治理的低效,農商行普遍出現經營重心上移、脫離縣域、偏離主業等問題,進而造成服務“三農”意識弱化,信貸風險上升。
二是農信社中間業務單一。部分農信機構尤其是偏遠地區農信社,中間業務僅限于結算業務、保險代理以及代收代付等傳統品種,規模小、品種單一。
三是承擔過多的政策性功能。作為支農主力軍,農信社承擔了相當大的政策性職能。在地方政府要求下,部分農信社不得不在偏遠地區設立機構網點、發放支農助農低息貸款等政策性職能。過多的政策性業務加劇了政策性支農與商業可持續之間的矛盾。
四是省聯社管理體制不順。省聯社定位不清晰,通過上收人事、經營、財務等權力,過多運用行政命令方式,影響干預農商行的獨立經營。特別是隨著銀行化改革推進,行政性管理與市場化運作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在省聯社體制改革的討論中,多數地方的改革方案都是向省里集中,成立聯合銀行或省級單一法人。選擇哪種模式需要慎重考慮,但省聯社管理體制改革作為農村金融發展的重要問題必須解決。現在看,在部分欠發達地區,省聯社仍有存在的必要。尤其是在中西部偏遠地區,開展普惠性農村金融服務,需要省聯社作為行業管理部門牽頭落實好政策性功能,同時依托省聯社,也有利于風險管控和發生風險之后的處置。但是在發達地區,鑒于農商行普遍成為獨立運行的市場主體,省聯社則應退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功能。
五是面臨不公平競爭問題。近年來,大中型金融機構紛紛下沉重心、布局縣域,憑借資金、系統和技術優勢,“掐尖”農商行優質客戶,影響了競爭秩序,對農商行造成一定沖擊。對此應該反思,是否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都必須開展普惠業務并按照同一標準進行要求。
暢通城市工商資本“下鄉”渠道
中國經濟時報:1月初,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積極參與村鎮銀行改革重組,進一步拓展資本補充渠道。在您看來,村鎮銀行化解風險的關鍵何在?
張承惠:缺少長期性資本投入是農村金融面臨的一個大問題。當前農村地區融資主要是短期、超短期貸款,這適合農產品生產的周期,也符合一些流通領域快進快出的需求。但未來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發展規?;r業,需要長期的資本性投資。
村鎮銀行較農商行規模更小,抗風險能力更弱,除少數與當地政府,或大股東、大企業關系較好的村鎮銀行外,普遍面臨資金來源渠道窄、成本高的問題,有時還成為母行的“提款機”。比如,某村鎮銀行的母行以高息將資金拆借給村鎮銀行獲取高額利潤,間接抬高了“三農”和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吸引城市工商資本投入到農業生產是一個解決辦法,但也面臨較大風險。如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導致長期貸款無法償還。因此,要建立完善體制機制,暢通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的渠道,保障長期資本投入的合法權益。
由于規模小,多數村鎮銀行經營管理能力也比較弱。從村鎮銀行未來發展看,可考慮通過母行進行整合,實現規?;芾怼D壳耙恍┹^大的銀行已經設立村鎮銀行專職管理部門,通過事業部、專業化管理模式,設立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也值得關注研究。
讓農村合作金融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
中國經濟時報: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近年來村鎮銀行培育發展的主要力量。在強監管背景下,農村合作金融下一步該如何發展?
張承惠: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主要問題是不成體系,特別分散,受地方政府控制。一旦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標準化發展,就無法生存。因為“標準化”會大大增加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成本,使得勢單力薄的互助機構無法承擔;同時出于防風險需要對互助組織業務范圍、服務對象的嚴格限制,也導致這類機構難以生存。從部分省份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情況看,為強化監管防控風險,設定了諸如資金不出村、不準設立資金池等嚴格標準,造成資金需求與供給嚴重失配,試點社難以穩定運營。從金融監管角度看,一方面,針對正規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標準,不適用于合作制的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另一方面,我國地方尤其是縣域金融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無法有效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實施有效監管。
發展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讓農村合作金融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可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
一是建立完整的體系。比如日本的農協組織,通過完整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和運行機制,覆蓋了日本農村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農林中央金庫作為農協的“中央銀行”,是各級農協內部以及農協組織與其他金融機構融通資金的協調者,可在全國范圍內對農協系統內資金進行融通、調劑、清算,實現資金的規?;顿Y運營。同時,農林中央金庫也是農村金融系統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的有效性遠遠高于分散、各自為政的運作模式。
二是資金互助與生產經營密切關聯。國外的合作金融組織在發展初期都是與農業生產經營密切關聯在一起的,是“皮”與“毛”的關系,即成為農村生產經營合作組織體系中的一部分、一個環節。只是隨著農業規模化經營的發展,普通金融機構也可以為農村農業提供有效服務了,互助才逐步走向商業化。我國目前的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多數是與生產脫節的,沒有真正貼近農業、服務農業,所謂“皮之不存,毛將附焉”,在發展過程中就會逐漸單純追求利潤、盲目擴張、行為失范。
因此,應借鑒國際經驗,成立類似農協的組織,推動我國農業生產的體系化,并使金融成為農業生產體系中的一個鏈條。不解決農業互助組織體系問題,就解決不了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問題。